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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免押金租赁!禁投机械锁车辆!3年强制更新!潍坊市出台“共享单车”指导意见!
  • 新闻来源: 网络转发
  • 发布时间:2017-12-29 15: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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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公共自行车的有效补充。

各方职责

市级部门

       市城管部门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建立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监管,对违规停放、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负责自行车绿道标志标线施划;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建设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规划部门配合城管部门编制市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市级投资道路自行车绿道建设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工商注册,对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税务登记;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及企业开户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工作,要求企业账户与押金和预付费账户分立;发改(价格)、质监、经信、旅发、交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在具备条件区域建设自行车绿道、停放区等配套设施并落实相关经费;对不适宜停放、骑行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施禁停、禁行管理。研究建立本辖区车辆投放调控机制并实施动态监测,定期上报各自辖区内停放区和自行车道设置情况及车辆停放容量。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负责属地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子围栏位置、停放标志的设置建议,并进行日常监管。

企业

      按照“企业自律”的原则,负责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和管理,根据要求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投放,并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定期检测车辆,及时更新、回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落实信用体系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行为;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服务监督。

承租人

     承租人须年满 12 周岁并实名注册,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安全骑行、规范停放、文明用车。骑行前应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并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其他锁具等设备。应当自觉爱护设施和维护环境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主动接受公安机关通行管理。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与经营企业就租赁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条件

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市工商、税务登记注册,主动接受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监督管理;应自有或租用固定场地,以满足车辆调度、停保和维护等需求,保证企业规范性运营管理;应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事故民事赔偿机制;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应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应当按要求设置电子围栏,健全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线下线上管理团队和运营维护队伍。

运营准备

      企业应在我市开展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材料;本市区域内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组织架构及运营模式、承租人押金管理、承租人信息管理、电子围栏设置信息、车辆维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骑行安全管理、承租人及市民投诉管理等相关制度文本;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和运营维护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在我市银行机构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情况;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已在我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运营公示

     企业应在本市开展租赁服务前30日内,通过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以下事项:承租人押金管理模式及安全保障措施、承租人信息采集及安全管理方法、电子围栏设置位置及数量、车辆投放调控及停放管理措施、车辆质量技术性能及维保制度、事故民事赔偿机制及处理流程、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等。

经营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在指定的专属停车区域建设电子围栏;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建立退出机制

      企业需兼并、重组或终止在我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时,应当制定押金退还和车辆回收方案,提前30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完成投放车辆回收工作。对存在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由主管部门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对不具备经营能力、不履行主体责任、不承担社会责任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

车辆质量性能监管

      企业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满足安全骑行要求,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在投放前需取得车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企业应建立车辆管理维保制度,保持车容车貌,定期检测车辆,及时回收、更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企业在我市投放车辆应充分利用卫星实时定位技术加强车辆管理,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禁止投放使用机械锁车辆。投入经营的车辆强制更新时限为3年,自投入经营之日起计算。每辆自行车必须配有唯一的号牌,并将投入运营时间在投放前15日内报备主管部门。如发现企业投放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车辆,企业应自行清退或更换,否则有关部门将予以收缴,费用由企业承担。

车辆投放调控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研究建立规模调控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车辆投放实施总量控制并保持动态平衡,研究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企业应在政府总量控制范围内投放车辆,并每月定期向相关部门如实提报企业本地投放车辆数量、注册承租人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车辆骑行停放监管

      企业应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按照规定人车比配备运营维护专业人员,切实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企业要将其列入系统信息并限制使用。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运营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的企业,要公开通报并限制其车辆投放,直至责令退出。

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在具备条件区域,城市管理、财政、规划、公安、住建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应推进自行车绿道建设,完善道路标志标线,提高自行车绿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停放区设置技术规范,并在交通枢纽、商业办公、教育卫生、居住区等符合条件区域,结合地块开发建设推进自行车停放区设置。

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

      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我市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监管。企业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应每月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提报商业银行机构出具的押金、预付金存留及支取明细。

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

      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对承租人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主动接受通信管理和网络等部门监管。企业应健全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承租人信息。企业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租赁服务所必须的范围。鼓励企业将运行平台服务器设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旦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企业应及时向通信管理、网络、公安等部门报告。

本意见适用于潍坊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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