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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请您提建议!
  • 新闻来源: 潍坊发布
  • 发布时间:2016-11-21 15:31:51
  • 点击量:1114

本文来源:潍坊发布

      为加强我市城区公共自行车管理,保障公共自行车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市市政局起草了《潍坊市城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已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为了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k6007@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邮编:2610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潍坊市城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2016年11月22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潍坊市城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公共自行车管理,保障公共自行车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自行车,是指政府财政投资购买的为全体市民提供骑行服务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按程序办理了公共自行车借还车卡的市民。

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属于城市公共设施,包括站点设施设备、公共自行车、信息平台、调度检修车辆、停保场地等。

调度检修车辆属于市政特种用车,在运营服务时,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三条 我市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和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保税区、经济开发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自行车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运营、安全稳定、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部门是我市城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运营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财政、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和各区(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市政部门应会同规划、交通、交警等部门及各区(开发区)组成规划定点工作小组,现场踏勘,编制《规划定点方案》。公共自行车站点设置遵循原则:

(一)立足功能。充分发挥公共自行车短途出行、接驳换乘、健身休闲功能,有效衔接公共交通(b+r)、小汽车(p+r)。

(二)疏解人流。人流密集区域公共自行车需求旺盛,重点把握“五点”:公交点、公共点、居住点、景区点、学校点。

(三)成网成系。按人流密集程度分成不同的组团,组团内布局均衡,组团间顺畅衔接,最终形成站点网络体系。

(四)综合协调。兼顾不同人群,追求距离最优,与周边景观和谐美观。

第七条 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设施设备达标、可靠、安全、稳定。站点设施安装牢固,用电规范。管理系统智能化,实时显示运行状况,同步生成运营数据。

第八条 公共自行车站点统一编号,规范站名。站点控制柜上标明站名编号标识、使用指南,锁车柱可根据站点实际使用情况设置故障车桩位,方便市民借还车。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城区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采用建设运营一体化的模式,主管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服务运营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在上一运营服务期满前6个月确定下一服务期的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已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运营权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承担具体的运营维护事务,包括日常巡查、车辆维修、设施保洁和车辆调配等,配合管理中心搞好系统平台的管理维护、二次开发和软件升级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自行车系统服务人员由运营单位在符合劳动法规的前提下招聘,优先从本地贫困家庭、下岗失业等人员中招录。运营单位负责员工的薪资、保险和福利,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维修、保养、操作技能的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提高公共自行车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处理使用人合理诉求;定期检查城区公共自行车软件系统安全和网络稳定状况,及时进行维护、升级和更新,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做好公共自行车调度工作。早晚出行高峰来临前,应按市民的借还车规律和需求,进行预调度;日常应加强调度工作,以满足单个站点公共自行车数量占锁桩数量的20%——80%之间。城区主干道沿线、重点区域部位原则不得锁备车。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负责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维修、保养、更新,定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站点设施设备和公共自行车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正常使用和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要切实做好公共自行车站点和车辆的保洁工作,保证站点和车辆整洁,以方便市民骑行。

第四章 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自行车使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

(二)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

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有其他疾病及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第十八条 公共自行车使用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共自行车借车卡需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件办理,每个身份证号仅限办理一张借车卡。借车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因转借他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借车人使用统一的公共自行车借车卡,卡内要有一定数额的预充值金额,以保证借车卡能够正常使用;

(二)使用人严格按照潍坊市公共自行车租用合约和使用指南熟悉自行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正确使用并爱护公共自行车;

(三)借车时应对所借用的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完好;若骑行过程中骑行者出现身体不适,或发现车辆有松动、异响等安全隐患及相关装置存在故障时,应放弃骑行,并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或推行至就近站点还车上桩;

(四)使用公共自行车时,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禁止野蛮使用,不得骑行嬉闹、载人、双手脱把,做到随借随还、安全行驶、文明行驶,避免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五)骑行者在骑行公共自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通知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占用公共自行车停车设施;

(二)破坏公共自行车系统;

(三)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公共自行车站点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自行车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管理体制实行“管理中心+运营公司”的管理模式。市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监督员组成考评小组,对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服务实施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考核按照《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项目运营服务考评细则》规定进行评定,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系统的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运营单位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考核结果与运营服务费支付挂钩,作为结算运营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日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运营单位服务行为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企业整改,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9市政服务热线向市市政部门投诉,市市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区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及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因使用人原因造成公共自行车设备损坏或丢失公共自行车的,使用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骑行人因不遵守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盗窃、故意损坏公共自行车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项目运营服务考评细则》由市市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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